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1. 本規定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2. 本機構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實施計畫,並落實檢視實施成果。
  3. 機構 教職員工生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其人性尊嚴應受到相同的對待與尊重。
  4. 機構應辦理教職員工相關進修活動,加強培訓性別平等意識。
  5. 機構 教師使用或編制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呈現性別平等多元之價值。
  6. 機構加強研發並增強教師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及評量專業能力,執行績優人員依國教署相關獎勵措施敘獎,以資鼓勵。
  7. 機構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實施,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
  8. 本校機構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在招生、編班、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有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9. 本機構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對於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10. 本機構應營造及維護性別平等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包括硬體之規劃與軟體之管理。
  11. 本規定經本機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後實施,並公告周知,修正時亦同。